凡農會會員參加本保險者,皆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份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 附殮葬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112年2月10日起,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一倍為2萬400元,2月10日以後死亡之被保險人,農保喪葬津貼因此加倍,由原本15萬3,000元增加為30萬6,000元;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被保險人或其配偶2月10日以後分娩或早產,生育給付金額由2萬400元提高為6萬1,200元。
為配合農保月投保金額調整,農委會將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調高為2萬400元,農民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亦將連動調高,農民2月10日以後發生職災事故,農民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增加一倍為每日476元;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也由30萬6,000元加倍為6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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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寸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有關農保被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97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